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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志工獎勵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5-19

主旨:為獎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請貴校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3日衛部救字第1101361471號及教育 部青年發展署110年5月13日臺教授青字第1100000111號2函 辦理。

二、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畫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0年5月 31日,請貴校依衛福部原函說明三規定,於6月底前受理所 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獎勵申請後,於7月底前送本部審 查並造冊。

三、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原函、衛生福利部原函、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 表、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表件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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