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4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1-06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