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産業之蹬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二、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蹬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蹬照,分類如下:一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蹬照。三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蹬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113 年業已公告在案,茲據以更新114年公告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