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低未就業初次跨域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進入勞動市場就業。
勞工資格:
類別 |
申領期限 |
---|---|
求職交通補助金 |
經就業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得申請之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搬遷補助金 |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租屋補助金 |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且租屋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
津貼類別 |
補助標準及金額 |
|
---|---|---|
求職交通補助金 |
每次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1年以4次為限。 |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每月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
1,000元/月 |
|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
2,000元/月 |
|
70公里以上 |
3,000元/月 |
|
搬遷補助金 |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
|
租屋補助金 |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