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發展署)112年3月17日發訓字第1122500927號函辦理。
二、發展署辦理旨揭計畫,為提供在校青年更多參訓機會,爰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至112年4月15日止,歡迎踴躍提案。
三、另旨揭計畫第22點第1項規定,補助單位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應達15人;同點第2項規定略以,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比例於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予以扣減。查前開規定有關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應達15人,包含旨揭計畫訓練模式結構中之實務課程、關鍵就業力課程;至於學員經媒合至企業受僱,由企業安排資深員工指導進行之工作崗位訓練,既非學校所辦理課程,自不列入前開規定「課程」之範圍,即不受上揭計畫第22點第1、2項規定之限制。